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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08:48瀏覽次數:1433次
用人單位在跟我說辭退我時問我什么時候走(不上班時間是我確定的),后來又給我簽了離職申請,跟用人單位的經理說辭退是有工資補償的,現在用人單位一口咬定是我自己申請離職的,還說當時問我的時候我也同意的,還說按照公司規定是提前半個月通知(我是用人單位跟我說后一個星期就沒上班了)。在溝通的時候我跟用人單位的經理說:那可以按照公司程序走,為什么要問我什么時候可以走呢?之后就沒有在回復我信息了。想問的是按照現在的這種情況下,我可以去勞動仲裁嗎?我在上班的時候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間也沒有幫我繳納社保公積金的
你好!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你可以分別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在你入職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至于離職補償問題,如果材料證明你是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那是沒有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