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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12:58瀏覽次數:1437次
之前上班的時候跟老板說的是長期工,是3000元一個月,就是一百元一天,但是兩個月發完工資后,因為一些事情,后面干不了了,她就說給我這個月算成短期工,一天87元,但是現在結工資她又跟我說,因為我現在是短期工,說之前幾個月的工資不對,應該扣掉幾百塊,按短期工來算,我想問一下這個合不合法
你好!關鍵在于你們是如何約定的(包括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按你所說,你們當初只約定了“3000元一個月,就是一百元一天”的報酬標準,但卻并沒有明確約定這是“長期工”還是“短期工”的報酬標準。現在用人單位如果主張要降低報酬標準,依據不是很充分。當然,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達成的約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