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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00:26瀏覽次數:1818次
2019年4月入職某公司,至2021年9月離職,這期間每月月底的周六都正常上班8小時,也就是每月超出法定工作時長8小時,協商加班費被拒,理由是合同中有一條:“綜合計時工資制員工周六加班工資需要在入職時的綜合工資中一并約定,以便于甲方薪資的核算。底薪作為加班費基數的標準,崗位津貼、福利及獎金等項目不列入加班費的計算范疇”。 請問是否可以申請仲裁拿到加班工資?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尚無法確定你們約定的工資中是否已包含加班工資,因此你還是可以主張休息日加班工資的。但你首先要證明加班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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