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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21:40瀏覽次數:1753次
楊律師好,我們夫妻兩自2015年8月開始在某公司應聘后在老板家工作廚師與清潔阿姨,到時工作時未簽訂合同,但是有繳社保,每個月的工資也發到銀行卡上,而且我們兩也不懂這個,只想有工資發卡和社保就沒問題了。
今年9月初,突然老板娘提出讓我們兩當夜搬離房間要求我們明天不要來了,也沒用什么通知和賠償。
現在想請問下楊律師,第一:如果去仲裁的話,可以以未簽合同和辭退來賠償嗎?第二:如果可以賠償,那應該要求對方賠償多少個月?
謝謝楊律師了。
你好!根據你所述情況,還無法判斷你是與“某公司”之間存在用工關系還是與“老板”存在用工關系。如果是前者,那很大可能成立勞動關系,從而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而如果是后者,那你與“老板”之間應該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也就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
感謝楊律師回復,現在是繳納社保的單位是老板公司,但是發放工資不是公司賬戶是老板的個人賬號。這個可以確定是不是勞動還是勞務。
你們給老板的家庭提供勞動,又是老板個人向你們支付報酬,那很大可能是與老板之間成立勞務關系。當然,老板的公司為你們繳納社保是認定成立勞動關系的有利條件。因此,具體還須深入研究事實和證據后才能得出相對確定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