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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11:12瀏覽次數:1643次
今年2021年在東莞市茶山鎮盧屋石興街36號3樓工作,3月份-7月份,3月份請假3天.4月份請假3天,做到7月份辭工,3-4月份的請假沒扣工資,7月份走就扣請假工資,這樣合理嗎?
請假扣工資是合理,當月請假當月扣沒得說,7月份走為什么都扣
我們做服裝的,也是月結的,做完7月份.,8月份8號發工資,我們辭工的等等28號才發工資,這是不是拖欠工資呢?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如果是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用人單位未一次付清的,屬于無故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