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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書面形式),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須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74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特別約定排除或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只要你按規定履行通知義務,即可離崗離職。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2款的規定,在離崗離職之前,你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好工作交接。
面試時說試用期3個月后合格轉正在第4個月時已遞交轉正申請當發第4個月工資時還是試用期工資現對工資有異議書面提交辭職申請已第8天跟公司交涉時答復還要等2個禮拜,請問我這種情況什么時候才能辭職走,
如上所述,勞動者辭職,只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和同意。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形(如克扣工資)而辭職的,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