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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23:16瀏覽次數:1520次
本人來尼日利亞工作,簽訂的只有雇傭合同,沒有勞動合同,但考勤試用(三個月)等都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加上全年無休,請問是否違法?(簽的是尼日利亞這邊的公司,尚未清楚是不是國內有母公司控制)。來的第12天直接上級領導讓我在雇傭期內(11個月)繼續上夜班(來之前有問清楚夜班持續多久,回答一個星期左右,有微信溝通記錄),本人拒絕,領導給出兩個選擇:1調到不同崗位,工資減3000,2繼續上夜班。本人再次拒絕,往經理溝通,最后說先安排上白班,但有可能只做5,6個月,到另一位生產助理休假回來后即“再作安排”,“到時該怎么處理回程機票費用就按照公司規定來辦理”(原話,也就是讓我自己出大概5-6萬回程費用的意思,此內容有錄音)。請問是否可以先忍受回國先再申請仲裁?(因為護照已被公司扣押)。謝謝,盼請回復。
你好!根據規定,必須是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在此基礎之上,你與之發生勞動爭議的(不論你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工作),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仲裁。因此,如果雇傭你的是尼日利亞的公司,那你很難在國內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