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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09:38瀏覽次數:2236次
在汕頭老家的一所幼兒園簽訂了教師聘用合同,并壓了兩千塊錢,說是合同保證金,合同為期一年試用期三個月,合同未到期離職需以學期為單位,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但目前我還在試用期,若提前三天提出離職,能否退回兩千塊錢(起先兩千塊錢是在我未簽合同時壓的,壓完之后找我簽訂的合同)
你好!如果你與該幼兒園成立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只要你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辭職)。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你收取的財物,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給你。
如果你與該幼兒園成立人事關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第6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至于“合同未到期離職需以學期為單位,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以及扣押合同保證金等約定,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
但是我剛剛和園長提出離職申請 她說我現在離職就算違約了
幼兒園是私立的 我當是簽合同時還是在試用期內 截至目前還在試用期
那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如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只要你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辭職)。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而且約定了服務期,在此情況下如果你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才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除此以外,你不會因為辭職而需要支付違約金。如上所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你收取的財物,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給你。
我沒有在此期間受到什么經濟費用的一個培訓 她說幼兒園這兩個多月都花費在培養我 還執意說我違約
難道實習期間算是培訓嗎?
那個園長說簽的是勞動合同 不是試用期合同 她說
“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通俗地說就是用人單位為你“付了培訓費”,不是對你進行培訓。你上面說“合同為期一年試用期三個月”,只要在試用期內,就是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她現在說 :“你可能對合同理解錯誤了,我們簽的是勞動合同,不是試用期合同,拿的是正式員工的基本工資,這三個月只是給你考核定教師級別,不是試用期,考核期后就能根據你的工作能力拿相應的獎金”。這是她說的話 ! 可是但是面試時 我記得她說的就是三個月的試用期 ,然后三個月后轉正,還說簽的不是試用期合同 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沒有提到這個試用期,她說這個勞動合同簽訂的不是試用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