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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14:47瀏覽次數:1438次
您好,我和現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其中合同條款中一條規定:”乙方經常工作地為深圳,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西安等公司項目所在城市之間調整乙方工作地點而無需征得乙方同意“,由于在試用期間公司經營不善即將被其他分公司(兩家為獨立法人狀態)合并,對試用期員工進行人員優化,在兩家公司未合并狀態下,其他公司對我下調令把我派去云南邊境項目,我不愿意,是否可以進行相關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賠償?或者說兩家公司處于什么狀態下可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