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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12:25瀏覽次數:15045次作者:深圳人社
春節延長假=帶薪年休假?公司能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嗎?
有些公司春節時直接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
春節假期和年假連放
勞動者有更充裕的時間享受團圓年
但也有一些勞動者認為這樣安排不合理
“休年假是我的權利,
不應該由我來自主決定休假時間嗎?”
春節延長假=帶薪年休假?
歡迎進入今天的“以案說法”小課堂!
人社君帶大家一起討論
“用延長的春節假期抵扣年休假”
是否合理的問題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地利用這一權利
最大可能實現員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統籌兼顧
(來源:深圳人社)
律師解析:
從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兩點:
第一,用人單位是有權單方安排勞動者休年假的,不以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的同意為前提。
第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的假期能否被視為休年假,取決于用人單位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使勞動者知悉了假期的性質。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其給勞動者安排的假期是休的年假,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那很可能就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了。
當然,根據我們的經驗,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確實給勞動者安排了假期,比如安排勞動者在春節享受的假期多于法定假期的,同時,對于勞動者在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又支付了相應的工資的話,那么,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就是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仍然會支持用人單位的主張可能性更大一些,畢竟勞動者事實上是享受了帶薪假的。盡管如此,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安排勞動者休假時,最好是明確告知勞動者假期的性質,同時保留好相關證據,這樣很大可能就能避免產生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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