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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23:39瀏覽次數:5488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維護勞動者權益案例
案例六
案情簡介
許某2019年1月入職F公司,F公司曾在2020年7月向許某發放了2019年度的年終獎。2021年6月30日,許某向財務部工作人員確認去年沒有年終獎后,與F公司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五、F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支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各類提成、獎勵等。……十一、雙方之間再無其他任何形式勞動爭議以及其他任何經濟糾紛或未結款項。許某確認所有款項已全部結算完畢,并同意不再基于勞動關系向F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離職后,許某得知F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許某原部門的在職員工發放了2020年度年終獎80000元。許某因此申請仲裁并提起訴訟,請求F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度年終獎8萬元,并撤銷《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五項的約定。
法院審理
許某在離職前,曾特意詢問了財務部,去年是否有年終獎,在財務部明確答復沒有年終獎之后,許某才同意與F公司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因此,許某與F公司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基于F公司關于去年不發年終獎的答復。但F公司在許某離職后,實際向在職員工發放了年終獎。許某基于F公司的誤導,對其是否可以獲取年終獎產生了錯誤認識,屬于重大誤解。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第五條,并判決F公司向許某支付年終獎。
鵬法君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達成的協議,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應予支持。本案中,因F公司的誤導,導致許某對公司是否發放年終獎產生重大誤解,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許某可以請求撤銷雙方簽署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該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依約發放勞動者的獎金,不能為逃避責任而損害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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