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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6:32瀏覽次數:4872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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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研究所與李某養老保險待遇糾紛案
——勞動者對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存在異議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請求處理
基本案情
李某于1980年10月作為臨時工進入某研究所工作,于1990年1月轉為合同制工人,工作至1992年12月離開該研究所,后在其他單位工作至退休。辦理退休手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將李某在某研究所工作的1990年1月至1992年11月的合同制工人工齡認定為社會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李某亦已從2014年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2020年10月,李某以其在某研究所工作的臨時工工齡未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導致其退休待遇降低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研究所賠償其工齡損失。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并無異議。李某提起本案訴訟,實質是對其退休工齡認定以及養老保險待遇核定存在異議,其訴求依法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故向李某釋明后,駁回其起訴。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包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社會保險待遇的核定以及支付,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權范圍。本案為勞動者循正確的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作出了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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