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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5:15瀏覽次數:5871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訂立承包合同規避勞動關系
——某高纖公司與崔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崔某到某高纖公司的車間工作。2022年3月,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含崔某)簽訂車間承包協議。承包協議約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纖公司的各項安全制度、本協議視為某高纖公司與該車間全體人員(含崔某)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某高纖公司于2022年3月、4月、5月分別向崔某支付報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傷。崔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某高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某高纖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崔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崔某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某高纖公司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纖公司的生產線工作,所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按月領取勞動報酬。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載明該協議視為某高纖公司與崔某等人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項安全制度等約定亦證實某高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適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審理法院判令崔某與某高纖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轉型和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慮,采取種類多樣的經營模式。實踐中存在部分企業濫用承包經營方式,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內部承包合同規避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以已經簽訂承包合同為由否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轉嫁用工風險。人民法院在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不僅要審查雙方簽訂合同的名稱,更要通過合同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糾正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等規避用人單位義務的違法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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