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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11:00瀏覽次數:12596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之
案例八
遭受職場性騷擾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王某訴傅某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
核心價值:職場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傅某系同事關系。傅某為追求王某,不斷撥打王某電話,頻繁向王某發送騷擾短信,內容低俗、語言污穢。王某不堪其擾,將此事告知單位。在單位要求下,傅某兩次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騷擾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過電話、短信繼續騷擾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騷擾、恐嚇為由報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確認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多次以發送騷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決定給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因傅某頻繁騷擾,王某被醫院確診患有抑郁發作,伴精神病性癥狀。王某認為,傅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傅某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和醫療費等其他財產損失共計2283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任何人不得以身體、語言、動作、文字或者圖像等方式,違背婦女意愿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傅某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王某頻繁實施性騷擾,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權,并對王某造成了極大的精神負擔和身體傷害,其行為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判令傅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及醫療費等61804.2元,并向王某書面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指出性騷擾行為系對他人人格權的侵犯,嚴重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判決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弘揚了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規范、引導作用,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時間:2023-03-01)
律師解析:
本案雖然發生在職場,但和王某、傅某所在的用人單位無關,而且也和其二人履行工作職責沒有關系,純粹是王某和傅某之間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所以案件類型為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之一種。因此,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本案進行處理。
首先,《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因此,傅某“不斷撥打王某電話,頻繁向王某發送騷擾短信,內容低俗、語言污穢”等騷擾行為,應定性為違法行為。
其次,因傅某實施的違法行為給王某造成了實際的損害,主要體現為:“王某被醫院確診患有抑郁發作,伴精神病性癥狀”。
因此,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傅某對于其違法行為給王某造成的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進一步而言,王某的損害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支出了醫療費等費用,造成了財產損失;二是身心健康受損,造成了精神損害。
其中,第一方面的賠償數額,根據《民法典》第1182條的規定,首先應根據王某因傅某的侵權行為而受到的損害或者傅某因此獲得的利益來確定。本案是傅某對王某實施了性騷擾行為,很難說傅某會因此獲得什么利益,故此,應根據王某遭受的實際損失來確定賠償的數額。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王某實際支出了多少費用,傅某就要賠償多少數額(僅就本案而言)。
至于第二方面的賠償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根據以下因素進行確定的: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顯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很大了。本案中法院對于王某主張的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支持了30000元,算是支持數額比較高的了。
但本案例畢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希望無論是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還是在支持當事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對于全國各級法院都能起到一定的積極導向意義。我們的法院,對于當事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確實不應再那么保守、審慎。畢竟,一個人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的確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很可能要遠比遭受的財產損害更為嚴重、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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