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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09:30瀏覽次數:11500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劉某與供應鏈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劉某在公司開設的淘寶賬戶進行直播帶貨,勞務報酬由“出場費”加上“直播出貨金額結算的提成”計算,按月支付。劉某每天按照公司提供的排班表自行上網直播銷售,產品價格由公司確定,其直播使用的工作室以及工具均由公司提供。同年7月,劉某為追索5月至6月期間公司結欠的工資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獲支持。
“劉某在6月突然提出不再為公司直播帶貨,其單方終止直播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供應鏈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認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而是民事合作關系,于是起訴請求判決公司無須支付工資,且要求劉某對公司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要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本案中,劉某從事的平臺直播銷售工作是供應鏈管理公司主要業務組成部分,其工作場所、勞動工具等均由公司提供,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劉某的工資、工作內容和直播時間均由公司安排,由此可知,劉某在工作過程中聽從公司安排,接受公司日常管理,雙方之間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成立要件。
審理期間,供應鏈管理公司辯稱,劉某直播期間產生的退貨退款應從其工資中予以扣除。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只要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按照約定完成工作,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本案中,由于未有證據表明雙方曾就發生退貨退款須從劉某工資中扣除進行明確約定,以及公司此前在提成工資計算方法上亦不作相應扣除。根據勞動法規則,用人單位商業風險不能轉嫁勞動者,不宜徑行從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扣除,故法院未予支持供應鏈管理公司的主張。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其支付劉某工資6612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的,應保障勞動報酬取得權。本案中,網絡主播與供應鏈管理公司訂立的合同雖然名為《合作協議》,但主播依約使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賬戶,按照其安排的直播場所、直播內容和直播時間完成直播任務,并由公司按照約定發放直播勞動報酬。直播帶貨雖然加入了網絡、電商等元素,但不同于生產要素重構式的平臺經營模式,其并未改變銷售人員與公司之間所具有的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的特征。直播帶貨模式僅是將傳統的實體店銷售轉為網店銷售、當面交易轉為網上交易,傳統的勞動關系形成并未發生改變。
因此,無論從合同約定內容還是合同履行實際,均能體現出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即網絡主播劉某提供從屬性勞動特質,法院判定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亦符合勞動法基本理論。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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