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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7 09:04瀏覽次數:12368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20年9月11日入職公司,從事美容業務工作。入職后,公司一直未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一直拖欠工資。
2020年11月25日,張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資等款項,協商未果后張某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勞動仲裁機構支持了張某的申請。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須向張某支付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庭審中,公司主張,張某系依據外聘兼職的方式在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間上班僅有五六天,經常曠工,并于2020年10月11日以在家照顧老人孩子為由離開公司,是在試用期內辭職,故其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該向張某支付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張某提交的與公司人事主管的聊天記錄可知,張某與公司之間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存在勞動關系,且未有證據證明張某工作期間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向張某發放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故應向張某支付工資。另外,公司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自張某入職的次月起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資。
最終,法院確認張某與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向張某支付此期間工資及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1萬余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勞動者主張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應當對工資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未提出證據證明工資標準,或提出的證據明顯不合理、自相矛盾,勞動者將承擔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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