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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3 09:16瀏覽次數:15569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曹某訴深圳A公司勞動爭議案
——疫情期間不得隨意設置勞動者復工門檻
基本案情
曹某2016年7月7日入職深圳A公司,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
因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曹某從湖北返回深圳后,按照深圳A公司的要求在工作微信群里報備身體情況及行程軌跡。
2020年2月29日,深圳A公司告知曹某不能復工,2020年3月2日,曹某告知其并未被隔離,可正常上班,但A公司告知湖北籍暫不可復工。
2020年3月17日,A公司要求曹某出具社區隔離證明才能復工,因曹某并未被隔離,故其無法提供。
2020年3月23日,A公司通知曹某書寫一份返深過程的“檢討書”,曹某予以拒絕。
2020年3月30日,A公司通知曹某,當天如不上交檢討書,自第二天起按曠工計算,三天后按自行離開處理。
2020年3月31日,A公司發出返工通知書,內容主要為曹某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于2月6日自行返深,A公司根據規定要求曹某收到通知2日內出示解除隔離通知書,并對返深情況作書面說明,逾期未提交將無法安排復工并按曠工處理。
曹某主張A公司2020年3月30日發出的通知,已經明確曠工三天算自離,違法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曹某趕在武漢封城前返回深圳違反了相關疫情防控的政策,不能正常上班。同時,A公司主張是按照政府相關部門要求,讓曹某出具情況說明,但其也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A公司多次要求曹某書寫“檢討書”才能上班,“檢討書”與情況說明的性質完全不同,A公司的要求并無合理依據,曹某有權予以拒絕。
直至2020年3月30日,距離曹某返回深圳兩個多月后,A公司在無任何防疫部門通知的情況下,仍以曹某未提交檢討書為由,拒絕曹某復工,實際是為曹某復工設置沒有依據的障礙,最終造成了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向曹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保護需兼顧公平與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本案中,在公司其他員工均能正常上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過分苛責湖北籍員工,在其返回深圳兩個多月后仍不為其安排返崗復工,要求員工書寫檢討書才能返崗,屬于自身隨意設置勞動者返崗復工門檻的行為。用人單位這種過分解讀防疫政策,損害勞動者尤其是湖北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勞動爭議審判庭
編輯:林思霞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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