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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8 15:30瀏覽次數:28533次作者: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工會或職工代表):
法定代表人: 職工人數: 人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職務: 職務:
協商代表(姓名及職務):協商代表(姓名及職務):
協商代表人數: 人 協商代表人數: 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國家和我省的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是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培訓及其他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甲乙雙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甲方實行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職工工資由 組成。
第五條 甲方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當月/上月職工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職工工資。
第六條 甲方支付給職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 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協議期內計件單價為 ,計件定額為 )。
第七條 甲乙雙方綜合參考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增長率,以及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協商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本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或減) %;
(二)今后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超過 萬(或增長超過 %),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 %;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為 萬至 萬(或增長 %至 %),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 %;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不足 萬(或增幅低于 %),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如企業上年度嚴重虧損超過 萬,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減 %。
第八條 職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按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 %(或者按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工資為 元/月(或者按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并根據《勞動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條 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如下:
(一)每日工作 小時,每周工作 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勞動定額: ;
(三)根據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的 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二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 。
第四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三條 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十四條 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并于每年6-10月按相關規定對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高溫津貼。
第五章 保險和福利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照國家、省和當地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為職工參加的其他補充保險包括: 。
第十七條 甲方提供給職工的住房、交通、通訊、餐飲、休假、休閑設施等福利包括: 。
第十八條 甲方積極支持工會開展的各項活動,逐步改善優化職工活動場所和工作環境,雙方共同發展企業文化,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增強企業凝聚力。
第六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并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條 甲方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甲方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甲方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法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章 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 期限、履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四條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時止。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甲方破產、停產、解散,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規定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草案應當由工會或職工方協調代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討論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七日內由甲方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另一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來源: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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