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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6:26瀏覽次數:3046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并不陌生
但如果派遣員工受了工傷
賠償責任應如何劃分?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郭某于2021年9月19日入職A勞務派遣公司, A勞務派遣公司將郭某派遣至B公司從事具體工作。2021年11月9日,郭某在B公司突發疾病,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1月20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郭某屬于工傷,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為A勞務派遣公司。郭某的兒子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A、B兩公司連帶支付郭某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間工資差額及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仲裁裁決:1、A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陳某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間工資差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及律師費;2、B公司對A勞務派遣公司的工傷待遇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陳某及A勞務派遣公司、B公司均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只有在勞務派遣中存在過錯并因該過錯造成勞動者損害,才會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確定屬于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應以用工單位對損害的產生存在過錯或者負有法定義務為判斷條件。
本案中,死亡職工郭某為被派遣勞動者,B公司為用工單位,雖郭某在用工單位因公死亡,但提交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郭某死亡原因為先天性心臟病。B公司在繳納社會保險等與其非直接相關的事項上,并不負有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過錯,陳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系B公司存在過錯給郭某造成損害,故陳某主張B公司對A公司的工傷待遇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A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支付相關賠償款。
鵬法君說法
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三方之間依法成立勞務派遣關系。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故其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法律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僅在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前提下承擔相應責任。確定用工單位是否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應以用工單位對損害的產生存在過錯或者負有法定義務為判斷條件。本案中,郭某在用工單位突發疾病,用工單位對此并無過錯,故其不應承擔對郭某的連帶賠償責任。
鵬法君提醒,在勞務派遣用工關系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兼顧勞動者與用人、用工單位的權利,構建健康和諧的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該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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