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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7 11:22瀏覽次數:27753次作者: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事對象 |
勞動者;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主管部門 |
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受理機構 |
清遠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
辦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5.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人事爭議處理規定》(2007年8月9日 國人部發〔2007〕109號) |
辦理條件 |
1.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日知其一年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本委管轄范圍:(1)市屬、中央、部隊駐清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3)本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
所需材料 |
1.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需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3)申請書及證據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須注明)。 2.其他材料: 勞動者訴用人單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如委托代理人為仲裁,須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申請人為企業的,需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信息中心查詢);(4)被申請人為事業單位的,需提供“登記資料”原件一份;(5)被申請人為其他單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機構出具的“登記資料”一份(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用人單位訴勞動者:(1)提交《營業執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4)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
辦理程序 |
1.爭議發生時起→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15日內)調解成功→結案/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15日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爭議發生時起→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15日內)調解不成功→(一年內)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日內)受理→(5日內)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組成仲裁庭→(10日內)答辯→結案/若不服→(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15日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爭議發生時起→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15日內)調解不成功→(一年內)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日內)不受理→說明理由。 |
受理地點 |
清遠市新城北江二路勞動大廈4樓409室 |
聯系方式 |
咨詢電話:0763-3866804,監督電話:0763-3667235 |
工作時間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辦理期限 |
從立案起45天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
收費 |
不收費 |
郵寄地址 |
清遠市新城北江二路勞動大廈4樓409室 |
郵政編碼 |
511500 |
備注 |
無 |
(來源:清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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