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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16:56瀏覽次數:3026次作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法律法規常見問題十問十答
一、春節加班,補休可否代替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加班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
2024年8天春節假期包括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其中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2月10日、11日、12日)為法定休假日,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三倍工資標準計發加班費,不能以補休代替;2月13日至2月17日,是休息日或調整休息日,如有安排加班,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二、非全日制用工有試用期嗎?工資怎么發?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2.能與多個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嗎?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合同訂立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
3.工資按月支付嗎?
非全日制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能約定試用期嗎?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可以隨時終止用工嗎?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終止用工,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員工病假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四、勞動合同應該什么時候簽?
1.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簽訂還是轉正之后簽訂?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可以在以后補簽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電子簽名法》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五、哪些情形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員工辭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七、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還未到期,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不包括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能否同時享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九、違法約定試用期,要支付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該條款中的試用期滿月工資,應理解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
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是多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而不受上述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來源: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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