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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16:19瀏覽次數:3003次作者: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珠海市企業經濟性裁員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企業經濟性裁員工作,指導企業依法行使裁減人員權利和履行相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廣東省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 企業實行經濟性裁員應依法依規,兼顧員工就業、養老、基本生活權益,依法補償。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人員的行為。
第二章 經濟性裁員的認定標準
第四條 企業出現以下四種情形之一,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五條 經濟性裁員的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六)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本指引第三條,且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的經濟性裁員報告申請應當受理:(一)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二)企業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且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和解釋說明。
第七條 企業經濟性裁員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困難職工、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烈士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本單位接收的由國家安排工作的退役軍人等。
第三章 經濟性裁員報告材料
第八條 企業提請經濟性裁員報告,一般應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如果是分支機構(分公司)裁減人員,則應提供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總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授權分支機構裁員的說明;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出具全體職工簽名蓋章推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證明材料,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的證明材料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和勞動合同編號等信息。(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來申請的,應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三)企業裁減人員報告書。報告應注明企業基本信息、裁員基本情況、經濟補償金準備情況及支付方式、裁減理由及工會或者職工方的主要意見。(四)企業裁減人員實施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方案一般應包括企業用工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障繳費情況、實施時間用步驟、經濟補償金的準備及支付方式、企業職工名冊和裁減人員名冊、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應對方法等。(五)企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裁員條件,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勞動工資、人工成本、固定資產、產品供銷等報表資料)。(六)經濟性裁員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提交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批復。 上述材料中提交復印件的須與原件核對,且全部材料均須加蓋企業公章。
第九條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事由而裁減員工的,需提供受理破產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
第四章 報告程序指引
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可采用現場或郵寄等方式到所屬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報告材料后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對報告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出具《企業裁減人員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退回材料,發放《一次性補正告知書》,用人單位按要求補正全部報告材料的,可予受理;對不符合企業裁減人員有關規定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裁減人員行政建議書》。企業提供的報告材料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企業裁減人員不予受理通知書》,將報告材料退還給企業。
第十一條 工作人員應當核實報告材料的下列情況:(一)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齊全;(二)企業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實施裁員的法定條件;(三)企業是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裁員的法定情形;(四)企業是否已經履行本指引第六條的法定程序; (五)書面報告載明的經濟性裁員主要步驟與時間安排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根據材料核查的結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出具備案回執,并將企業裁員信息報告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報本級勞動監察、仲裁部門及企業所在街道辦事處。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在出具備案回執后三個月內,報相關科室負責人批準辦理結案,并將報告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企業裁減人員報告書
用人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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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注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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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職工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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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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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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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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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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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裁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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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男性: 人 |
占全體職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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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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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擬開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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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擬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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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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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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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準備情況和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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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員主要理由: 用人單位向工會或職工說明情況的日期與方式: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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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和職工方對裁員的主要意見: 工會或職工代表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來源: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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