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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22:03瀏覽次數:23553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2021〕9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已于2021年3月1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4次會議通過。為便于進一步學習領會和正確適用《會議紀要》,現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會議紀要》出臺的意義
《會議紀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就當前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點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和有關工作機制完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對于確保民法典正確實施,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把握、準確理解《會議紀要》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容。
二、認真組織學習培訓
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學習培訓,做好宣傳工作,幫助廣大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準確理解《會議紀要》的精神實質,在案件審理中正確適用。
三、準確把握《會議紀要》的應用范圍
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得作為裁判依據援引。《會議紀要》發布后,人民法院對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對于適用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6日
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實施民法典,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在北京以視頻方式召開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同志出席會議并講話,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賀榮同志主持會議并作了總結,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同志就《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起草情況和主要內容作了說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院長、主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商事審判庭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江蘇、廣東、河南三省高級人民法院作了專題匯報和經驗交流。
會議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切實增強貫徹實施民法典的責任感使命感。會議指出,貫徹實施好民法典,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實際行動,是將黨的領導和我國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重要環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是服務保障“十四五”時期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
會議研究了當前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點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包括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有關內容的具體適用,民法典施行后有關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等內容,以及有關工作機制的完善問題。現紀要如下:
一、正確適用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的相關制度
會議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要將民法典的貫徹實施與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起來,要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的全過程、各領域。會議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廢止后,新的司法解釋頒布前依法適用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1.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主體。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是,為了確保各方當事人權益的平衡保護,對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申請人通過申請宣告失蹤足以保護其權利,其申請宣告死亡違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關于不得濫用民事權利的規定的,不予支持。
2.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3.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4.以給自然人及其親友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榮譽、隱私、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脅迫。
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后,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或者遺產管理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6.當事人對于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尊重合同自由,鼓勵和促進交易的精神依法處理。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等規定予以確定。
7.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8.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相對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9.對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認定。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當事人對于其所主張的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承擔舉證責任。
10.當事人一方違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1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范圍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確定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相對人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12.除上述內容外,對于民通意見、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的實體性規定所體現的精神,與民法典及有關法律不沖突且在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見第2條關于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規則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書說理時闡述。上述司法解釋中的程序性規定的精神,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不沖突的,如合同法解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辦理程序性事項時作為參考。
二、準備把握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新舊銜接適用
會議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把系統觀念落實到貫徹實施工作各方面,全面準確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特別是要準確把握民法典施行后的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問題。會議強調,要認真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等7件新制定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廢止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等5個修改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的基本精神,在審判中準確把握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既彰顯民法典的制度價值,又不背離當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預期,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
13.正確適用《時間效力規定》,處理好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問題。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時間效力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包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規定廢止的法律,根據《廢止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修改決定》所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釋。
1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時間效力規定》應當適用民法典的,同時適用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但是該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5.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引用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條文作為裁判依據時,先列明《時間效力規定》相關條文,后列明該廢止的司法解釋條文。需要同時引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確定引用條文順序。
16.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決定》涉及的修改前的司法解釋條文作為裁判依據時,先列明《時間效力規定》相關條文,后列明修改前司法解釋名稱、相應文號和具體條文。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時,可以在相應名稱后以括號形式注明該司法解釋的修改時間。
17.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時間效力規定》應當適用民法典的,同時列明民法典的具體條文和《時間效力規定》的相關條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引用法律、司法解釋時,不必引用《時間效力規定》的相關條文。
18.從嚴把握溯及適用民法典規定的情形,確保法律適用統一。除《時間效力規定》第二部分所列具體規定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民事糾紛案件時,認為符合《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溯及適用民法典情形的,應當做好類案檢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層報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認為符合《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三個更有利于”標準,應當溯及適用民法典規定的,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強對下指導。
三、切實加強民法典的審判指導和調查研究工作
會議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把貫徹實施民法典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做好審判指導監督,扎實抓好調查研究,注重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立健全保障民法典貫徹實施的長效機制,確保民法典在全國法院統一正確實施。
19.要結合民法典立法精神和規定,將權利保護理念融入審判執行工作各環節,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斷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要加大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全面平等保護各類產權,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企業家專心創業、放心投資、安心經營。
20.要牢固樹立法典化思維,確立以民法典為中心的民事實體法律適用理念。準確把握民法典各編之間關系,充分認識“總則與分則”“原則與規則”“一般與特殊”的邏輯體系,綜合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方法,全面、準確理解民法典核心要義,避免斷章取義。全面認識各編的銜接配合關系,比如合同編通則中關于債權債務的規定,發揮了債法總則的功能作用,對于合同之債以外的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具有適用效力。
21.要加強對民法典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研究,尤其是加強對民法典的新增規定或者對原有民事法律制度有重大修改的規定適用情況的調查研究,不斷探索積累經驗有關民法典適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民法典總則編、合同編等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有力實踐支撐。要特別注重發揮民法典對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涉及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數字經濟、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模式,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的民事糾紛案件積累司法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21年4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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