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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14:42瀏覽次數:21476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津人社局發〔2019〕5號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按照機構改革后的職責分工,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行政執法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分工管轄
按照職責法定的原則,《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行政執法工作,由勞動監察部門實施;社會保險經辦(征收)機構負責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由社保經辦部門實施。
社會保險行政執法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區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區的社會保險案件。市勞動監察部門、市社保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處理各區管轄的社會保險案件。
社會保險執法管理過程中,需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處理的事項,由用工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分別處理。
二、建立協調機制
健全社會保險行政執法與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勞動監察部門牽頭,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配合,建立相關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舉報投訴等事項處理工作。
(一)實行首問負責制度。首次接到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等)、來電的部門,是該事項的具體責任人。對咨詢社會保險政策的,應直接予以答復。對舉報投訴、反映問題的,屬于本區管轄且本部門負責的事項,直接受理和辦理;應由同級勞動監察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的事項,在收件后及時轉辦;應由兩個部門配合辦理的事項,由首問部門負責協調處理;管轄權不在本區的事項,應一次性告知舉報投訴人有管轄權的區和相關材料要件。
(二)實行限時轉辦制度。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反映問題等事項,需要轉辦的應當做好登記,并自接件或相關工作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節假日順延),以書面形式移交同級勞動監察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并告知舉報投訴人。接到移轉案件的部門應主動聯系舉報投訴人,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并于辦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移交部門書面反饋結果。
(三)實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制度。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辦理的事項,特別是重大疑難舉報投訴案件,一方認為有必要共同研究商討的,可以以書面形式提請另一方參與研究。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適時組織案例研討、政策研究,及時解決社會保險執法管理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
三、嚴明工作要求
(一)充分履職盡責。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嚴格依法管理、依法執法,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履行好《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好用人單位和職工群眾的社會保險權益。
(二)認真落實制度。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設立社會保險舉報投訴服務窗口,明確崗位和職責,嚴格落實首問負責、限時轉辦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等各項工作制度,形成既分工負責又密切配合、協同高效的工作機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三)嚴肅追責問責。社會保險執法管理工作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擔當、積極作為。市勞動監察部門會同市社保中心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執法與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推諉扯皮、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一經查實,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完善社會保險繳費舉報投訴辦理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號)、《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建立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1號)同時廢止。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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