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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22:07瀏覽次數:21233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社局關于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9〕2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和2019年全市促進居民增收工作部署安排,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201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發放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失業保險金標準
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240元提高到1330元;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1200元提高到1290元。
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744元提高到798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9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工作要求
失業保險金調標工作關系到失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切實將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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