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0-08-30 17:20瀏覽次數:22205次作者: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印發《關于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粵勞仲〔2005〕3號
各市、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現將《關于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關于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若干意見
為構建我省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勞動爭議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實現勞動爭議案件的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切實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現就加快我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勞動仲裁機構應當減少立案審批環節,對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符合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管轄規定、材料齊全的,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做到隨到隨受理;實行辦事大廳窗口或柜臺立案的,要做到隨到隨立案。
申請立案需要補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員要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具體材料。對當事人咨詢有關勞動仲裁程序事項的,接待咨詢的工作人員要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勞動仲裁時效可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從寬掌握。對勞動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三、對勞動者當事人確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到庭參加仲裁的,經勞動者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機構可以實行預約開庭,調整原定開庭時間或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安排仲裁庭審。保障勞動者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
四、勞動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簡化辦事程序,減少仲裁文書送達次數,減少仲裁收繳費中間環節,可以實行答辯期征詢制度。對當事人自愿減少答辯期間的,勞動仲裁機構可在答辯期滿后組織開庭;對當事人明確表示無須答辯期間的,勞動仲裁機構可立即組織開庭,盡量縮短案件處理周期,及日寸快速解決勞動爭議。
對當事人的答辯期征詢應當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進行;對當事人自愿減少答辯期間、明確表示無須答辯期間的,應當記錄在案。
五、對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和有可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其它案件,實行調解前置程序,盡量促成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爭取大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程序解決,避免當事人“訟累";
對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已達成調解協議的部分可先行制作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部分,在審理終結后作出裁決。
對各級勞動仲裁機構授權或指導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或雙方當事人可持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到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置換《勞動仲裁調解書》。《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機構對調解組織或雙方當事人置換《勞動仲裁調解書》實行立案登記,列入正常案件管理,免收當事人仲裁費。
六、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案情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可實行當庭仲裁裁決。按特別程序審理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爭取在l 5日內結案。
對其它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現時限內審結正常化,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延長審理的案件外,保證在60天內結案。
七、勞動者當事人申請仲裁,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對符合《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勞動仲裁機構應當減免其應繳納的仲裁費。
對勞動者當事人申請減免仲裁費,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有關經濟困難或其它證明的,勞動仲裁機構可給予適當延緩期限,不要簡單地以申請人不預交案件處理費為由,作撤訴處理。
勞動者當事人符合減免仲裁費條件未申請減免仲裁費的,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告知勞動者當事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減免仲裁費,并指導其辦理相關手續。
八、對勞動者請求仲裁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和醫療費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快捷立案和快速審理,對不能在短時間內結案的案件,可部分裁決用人單位預先支付勞動者工資和醫療費。
對已經中止審理的工傷爭議和其它案件,勞動者經濟確實困難,危及勞動者生活生存的,勞動仲裁機構仍可以部分裁決用人單位預先支付勞動者工資和醫療費。
用人單位拒不執行勞動仲裁部分裁決的,勞動仲裁機構要及時指導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九、對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勞動者當事入,勞動仲裁機構可在庭審前對其進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導。
對勞動者當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法規規定,在涉及經濟賠償和補償爭議的仲裁申請中,所提請求標準低于實際應得標準、或請求數額不足的,應按照有利于勞動者權益的原則,裁決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有關待遇,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意見,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簡化辦事手續,改革辦案程序,加強辦案監督,提高辦案效率,充分發揮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公平正義,推動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作用。
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