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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16:03瀏覽次數:9837次作者: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第一條 為明確和規范仲裁監督工作的處理程序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認為已經生效的仲裁處理結果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啟動仲裁監督程序,但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仲裁處理結果包括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確定的結果。
第三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仲裁處理結果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啟動仲裁監督程序。
仲裁處理結果確有錯誤,是指當事人在仲裁、調解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作出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隱瞞關鍵證據等行為,導致仲裁機構認定的案件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錯誤,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啟動仲裁監督程序的,應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作為仲裁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仲裁監督程序工作。
仲裁院立案庭收取仲裁監督申請材料后,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交仲裁院綜合業務室,綜合業務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跟進處理。若原案件系由綜合業務室承辦的,應提交院領導會議確定承辦庭室,由承辦庭室指定專人負責跟進處理。
第五條 承辦人員收到仲裁監督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查閱案卷,并可視情況收集、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以查明申請材料所涉及案件的事實。
承辦人員可以組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召開調查會議,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參加人員簽字。
第六條 承辦庭室應當先行對承辦人員的調查情況進行內部討論,形成初步處理意見后報分管副院長,經分管副院長同意提交集體審議會集體審議。具體程序按《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集體審議規則》處理。
第七條 集體審議會議審議認為不啟動仲裁監督程序的,承辦人員應將查明的事實及不啟動仲裁監督程序的理由等,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后書面告知仲裁監督申請人。
第八條 集體審議會議審議認為需啟動仲裁監督程序的,應指定人員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案件,承辦人員應將相關材料移交合議庭。合議庭成員原則上應由不同庭室的在編專職仲裁員組成,案件原承辦仲裁員不得擔任合議庭成員。
第九條 合議庭應制作撤銷原仲裁處理結果的仲裁決定書,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后送達仲裁監督申請人。
第十條 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后,形成審查報告和初步處理意見,按程序提交集體審議會議審議。集體會議審議形成決議后,合議庭按決議辦理。
第十一條 依法撤銷原仲裁處理結果的,仲裁委員會可以視實際情況,或根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將撤銷決定抄送人民法院、工商登記等相關部門,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當事人作出誠信仲裁的書面承諾,并告知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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