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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4:33瀏覽次數:33965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拖欠工資能要求額外支付賠償金嗎
——淺析《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理解與適用
導讀: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者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賠償金?
【案情】
車某某于2008年在天津伊利薩爾公司入職。2014年10月28日,天津伊利薩爾公司因經營困難開始對居住在天津市范圍的員工放假(包括車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司停產,全體員工放假。由于天津伊利薩爾公司未能向員工發放2014年8月至12月期間的工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其發放拖欠的工資。2016年2月,天津伊利薩爾公司籌集到資金將拖欠的工資支付完畢。2017年,車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伊利薩爾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拖欠工資的賠償金33326.52元,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車某某的仲裁請求,車某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通過該規定可知,拖欠勞動者報酬賠償金的支付系以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為前提。然,本案中車某某并未就賠償金事宜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過反映,相關勞動行政部門亦未針對本案賠償金做出過責令天津伊利薩爾公司支付的行為。故,車某某要求天津伊利薩爾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早先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應發工資報酬為基數按照25%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該項請求權的依據是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但該篇規章已于2017年11月24日廢止。雖然《勞動合同法》第85條就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應當加付賠償金的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但在《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以后,《經濟補償辦法》于2017年11月24日廢止以前,大多數情況下仍然是依據《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的規定裁判用人單位額外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裁判加付50%—100%的賠償金。這是因為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理解,是其規定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權,而不是勞動者享有的請求權。
首先將兩條規定的內容作一下對比。
《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span>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span>
比較之后,二者的區別其實已經一目了然:《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和勞動行政部門無關,無需執法權的介入,勞動者即可直接要求用人單位“加發”;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的賠償金,則必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加付”。換言之,這屬于勞動行政部門執法權的范疇,亦即勞動行政部門既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也可以不責令加付——如上述案例中,人力社保局只責令天津伊利薩爾公司向員工補發拖欠的工資,而并沒有責令其加付賠償金。
問題是法院“拖欠勞動者報酬賠償金的支付系以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為前提”的判詞有些耐人尋味,按照這句判詞的意思,是不是說只有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呢?然而,這樣的理解看似正確,其實不符合實際情況。這是因為,如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而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話,勞動行政部門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如此又何須勞動者再通過司法程序提出請求呢?
因此,對于《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應當理解為其所規定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權,而不是勞動者享有的請求權。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勞動者是不能根據該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50%—100%的賠償金的,只能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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