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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16:58瀏覽次數:39330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所
2018年7月初,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馬鮮生因招聘時存在地域歧視的行為,惹來網上一片叫罵聲,甚至有人揚言“盒馬鮮生,滾出北京”,同時,該事件再一次把地域歧視的話題推到了公眾的面前。本文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就來分析一下地域歧視構不構成就業歧視的問題。
細看微信聊天記錄,盒馬鮮生負責招聘工作的“田經理”在與求職者交談中“我們不要本地人”、“你們北京人我們一律不要”等言論,已經確定無疑地構成地域歧視,證據確鑿、不容抵賴。而且,無論“田經理”是盒馬鮮生的正式員工,還是盒馬鮮生在微博所稱的“第三方勞務合作公司的兼職員工”,“田經理”在招聘過程中都是代表盒馬鮮生這一用人主體,系履行職務行為而非其個人行為,其行為的后果當然由盒馬鮮生承擔。再者說,作為一名理性的公眾,我更愿意相信,盒馬鮮生內部確有“北京人我們一律不要”的規定,“田經理”不過是遵照公司的規定行事而已。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暴躁的北京小娘們)
在各路媒體人從道德層面對盒馬鮮生口誅筆伐之余,回到法律層面進行分析,盒馬鮮生的行為到底違不違法呢?這位在就業時受到地域歧視的女士,能不能通過司法途徑追究盒馬鮮生的法律責任呢?
很遺憾,法律所禁止的就業歧視并不包括地域歧視。
首先,《勞動法》第十二條列舉了四種就業歧視的情形,分別為:民族歧視、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宗教信仰歧視,這些禁止的就業歧視情形中并不包括地域歧視。
其次,《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第三條第二款同樣是列舉了上述四種就業歧視的情形,以“等”字煞尾雖表示列舉未盡,但哪些屬于法律禁止的就業歧視情形應由該法其他條款或者法律、法規另行作出規定,而不可任意類推。其中,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歧視殘疾人,第三十條規定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顯然,上述規定的就業歧視的情形中,也不包括地域歧視。
既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在就業時禁止因地域不同而歧視勞動者,那么,盒馬鮮生的行為即使再不合乎道德要求,從法律的層面來說卻并不違法,相應地,被歧視的勞動者也就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尋求救濟。至于說是不是應該把地域歧視列入法律禁止的范疇,則屬于另外一個很復雜的題目了。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法》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5修訂)》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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