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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哪些職業-深圳勞動法律師

2018-08-02 16:52瀏覽次數:38265次作者: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

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已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


201021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經衛生部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

1.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公務員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職位,不合格。

2.根據《衛生部關于民航空勤人員體檢鑒定乙肝檢測調整意見的復函》要求,民航招收飛行學生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可以保留體檢鑒定乙肝項目檢測。

3.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根據《衛生部關于修訂<血站質量管理規范>8·4”條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69)要求,血站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經血傳播病原體感染情況的檢測。對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陰性者,征求本人意見后,應當免費進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種。”


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2011217日發布


乙肝可防可治,有那么可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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