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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5:35瀏覽次數:18435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一、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繳費年限 |
領取期限 |
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3年的 |
最長6個月 |
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5年的 |
最長12個月 |
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 |
最長18個月 |
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 |
最長24個月 |
注:1. 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的年限,及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后至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前,其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 2.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24個月。 |
二、失業保險金標準
實施日 |
第一至第十二個月 |
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 |
2018年7月1日 |
1240元/月 |
1200元/月 |
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一)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月計發標準由690元提高到744元。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一次性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2018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6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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