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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0:17瀏覽次數:24273次作者:天津專業勞務糾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協議》,該協議的性質應如何認定?看看天津勞務糾紛律師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郭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在天津福克斯公司入職,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于2013年2月簽訂了《勞務協議》,該協議中約定:一、協議期限:1、本協議期限為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2月17日;二、勞務內容與要求:1、乙方提供勞動力等工作;2、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三、勞務報酬:1、本合同期內乙方的勞務報酬為每月人民幣1200元;……4、甲方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一個月的勞務報酬,乙方工作不足一月時,勞務報酬按日計算……;四、雙方權利義務:2、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服從甲方的領導,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4、鑒于甲乙雙方系勞務關系,本協議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無權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醫療期待遇,相關的醫療、治療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五、協議的終止與解除:1、本協議期滿如雙方未續簽,則協議自行終止……。
2014年4月22日,郭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怂构局Ц段春炗唲趧雍贤豆べY差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郭某某的仲裁請求。郭某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本案中,郭某某與天津??怂构竞炗喌膭趧諈f議注明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姓名、工作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雙方雖未明確約定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制度及勞動保護,但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乙方服從甲方的領導,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說明雙方對前述內容做出了概括性約定。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雖然沒有使用相關部門頒發的制式勞動合同,但其內容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系勞動合同。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糾紛律師: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喜歡與勞動者訂立名為“勞務協議”“兼職協議”“臨時聘用協議”的合同文本,而不愿意簽訂名為“勞動合同”的合同文本,因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簽訂“勞務協議”就是“勞務關系”,而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勞動關系”。實際上,根本不是這樣認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文本是何種性質,根本不在于使用何種名稱,而是要看合同中具體的內容。如上述案例中,天津福克斯公司與郭某某簽訂的合同文本雖名為“勞務協議”,但該協議包含了《勞動合同法》第17條列舉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且其中“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隨時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服從甲方的領導,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等約定,顯然屬于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人身從屬性的內容,亦即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因此,該合同文本雖名為“勞務協議”,但根據其具體內容應認定為勞動合同的性質。
當然,本案審查的重點是天津福克斯公司是否需要向郭某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認定合同性質的原理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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