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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0:08瀏覽次數:21806次作者:天津勞動律師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將會是什么狀態?如果該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就職,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看看天津勞動律師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李某某于2002年12月18日在天津今晚公司入職,在該公司下屬河西分部任經理。李某某于2012年11月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李某某自述因其所在的河西分部解散,天津今晚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其送達了通知一份,內容為:“因公司業務結構重大調整,公司決定終止與您的勞務關系,現書面通知您,本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勞務關系終止之日。”2015年10月,李某某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天津今晚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天津今晚公司支付解除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
【法院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李某某提交的退休證顯示,李某某從2012年11月起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自2012年11月份之后李某某與天津今晚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同時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再認定為勞動關系。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并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可以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繼續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是,由于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以后,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得到了社會保障,無需將其與招用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保護。因此,勞動者是否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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