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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5 10:58瀏覽次數:23251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針對廣大網友的反饋,天津勞動法律師在梳理了人社部及天津市人社局的相關文件的基礎上,對于最為關心的疫情防控期間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問題進行了系統的總結。
一、延長春節假期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30日,共7天。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版)的規定,其中,1月25日至27日(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在此期間職工即使沒有出勤也仍然是計薪的(《勞動法》第51條)。如果職工在此期間加班,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300%的標準額外支付加班費;1月24日以及1月28日至30日為休息日,該期間職工未出勤是沒有工資的,如果加班,應首先安排職工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200%的標準額外支付加班費。
2.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結合該通知第三條“補休”的內容來看,延長的假期應屬休息日。同時,《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以下簡稱《處理指南》)也已明確指出,延長的春節假期屬于休息日。如上所述,在休息日期間職工未出勤是沒有工資的,如果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200%的標準額外支付加班費。
3.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也視為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對于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需要按照前述第2項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費。
此外,《處理指南》明確指出,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職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動,企業不能強制按帶薪年休假處理,更不能按事假處理。
二、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
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發布《關于本市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以下簡稱:《延遲復工通知》),規定:“本市區域內除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之外,其他類企業暫不復工。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延期開學。復工、開學具體時間將提前通知,給企業、學校留出準備時間。”
(一)保障城鄉運行必須、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和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復工后的工資支付
《延遲復工通知》規定的保障城鄉運行必須、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和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在2月3日復工的,職工屬于提供正常勞動而不屬于加班,企業只需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職工支付正常勞動情況下的工資。
(二)列入延遲復工范圍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
1.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起開始計算,下同),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1個月),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根據《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職工通過遠程通信等手段在家辦公,視為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3.列入延遲復工范圍的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強行開工,職工按照企業安排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4.企業因延遲復工或金融機構暫停對公業務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職工工資,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行為,但應及時告知職工。
此外,《處理指南》明確指出,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延遲復工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也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但不得強制。
(三)因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未能按期返崗的工資支付
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漢等地關閉了離開本地區的交通通道,導致部分職工無法按期返崗,在此期間職工工資暫時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第3條對于企業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是這樣規定的:“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三、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支付
(一)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支付
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以下統稱“疫情防控隔離職工”),無論是在假期期間,還是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都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全額支付工資。
2.疫情防控隔離職工在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可按規定享受3至24個月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80%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二)自行隔離期間的工資支付
1.以下三類人員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有關政策(即享受上述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支付政策):
(1)對湖北省來津、返津人員,由所在街道和鄉鎮進行14天的隔離健康觀察、限制外出;
(2)對疫情較嚴重地區來津、返津人員,由所在街道和鄉鎮進行備案,進行居家醫學觀察14天;
(3)對密切接觸者和高度懷疑人員,嚴格隔離醫學觀察。
2.企業要求或者職工認為存在感染風險自行隔離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離職工有關政策,由雙方協商確定。
附注:本文所確定的加班以及加班費標準,是針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職工,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并不適用。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下如何確定加班以及加班費標準,可參見筆者另一篇文章《加班費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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