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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20:16瀏覽次數:24090次作者:天津勞動糾紛律師
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如果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終止?是否將其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看看天津勞動糾紛律師怎么分析!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開始孟某某在天津和興公司工作,2011年4月孟某某辭職后于2012年10月重新入職該物業公司,并被派至某銀行天津河北支行工作。2014年7月20日,孟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天津和興公司一直未給孟某某繳納社會保險,孟某某也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直在原崗位工作至2015年11月29日死亡。后孟某某的配偶以及兒子申請勞動仲裁,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孟某某與天津和興公司自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2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確認工傷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
【法院認定】
天津和興公司與某銀行天津河北支行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由天津和興公司提供保潔、食堂等服務,孟某某擔任保潔工作。孟某某作為天津和興公司員工為天津河北支行提供服務,孟某某與天津河北支行不構成用工關系,故向天津河北支行主張權利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于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11月29日之間的關系性質。本案中,天津和興公司未為孟某某辦理社會保險的繳費手續,孟某某一直在原崗位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天津和興公司并未為孟某某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孟某某也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領取退休金,而是繼續在原崗位工作,該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關于應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綜合以上理由,要求確認孟某某與天津和興公司在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11月29日期間系勞動關系的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糾紛律師:《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同時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單位之間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再認定為勞動關系。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并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可以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繼續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但是,由于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以后,意味著勞動者已經得到了社會保障,無需將其與招用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保護。因此,雖然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用人單位并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且該勞動者沒有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不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勞動者受傷或者死亡的,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且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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