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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9:55瀏覽次數:23725次作者:天津勞動關系律師
天津勞動關系律師解析:按照完成的業務量計算報酬,應認定為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典型案例】
史某某在天津圣象公司從事地板安裝工作,天津圣象公司按史某某每月完成的工作數量,再按雙方約定安裝面積每平米的單價計付史某某的報酬,如沒有具體的工作,則沒有報酬。2016年9月份,史某某不再到天津圣象公司處工作。后史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圣象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因史某某對裁決結果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天津圣象公司系按史某某完成業務量支付勞動報酬,因此,此種情形不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中第二項規定的可以確認勞動關系的情形。因此,認定天津圣象公司與史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關系律師: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主要是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天津圣象公司按史某某完成的業務量作為計酬的基礎本身并非判斷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關鍵問題,因為在勞動關系中也可以實行計件工資的計酬方式。關鍵問題是,在天津圣象公司與史某某約定按照安裝面積每平米的單價計付史某某報酬的用工模式之下,很難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也沒有證據表明天津圣象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史某某。事實上,天津圣象公司與史某某之間的關系是松散的,即史某某在有業務時需要提供勞動,無業務時可不出勤;相應地,史某某提供了勞動,天津圣象公司按照其完成的業務量計付報酬,如未提供勞動,則天津圣象公司無需支付報酬。因此,天津圣象公司與史某某之間不具有人身從屬性,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故而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而應按照勞務關系或者承攬關系認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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