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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9:43瀏覽次數:20157次作者:天津勞動律師
天津勞動律師:勞動者同時為多個單位提供勞動,并同時從多個單位處獲取報酬,該勞動者與這幾個單位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認定?是與其中一個單位成立勞動關系,還是同時與多個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又或者與這幾個單位之間均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
【案情】
馮某自述:其于2004年入職天津天機公司,從事保衛工作,工作地點為天津市南開區南泥灣路8號,2012年天津天機公司將其辭退。馮某人事檔案關系在所屬街道。
2012年4月,馮某申請仲裁,要求天津天機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本案中,馮某要求天津天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首先應舉證證明其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現馮某主張的入職時間早于天津天機公司的成立時間,同時馮某當庭確認其工作地點天津市南開區南泥灣路8號中,有多家企業于此處辦公,在職期間,由其中三家企業共同向其發放工資,現馮某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天津天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亦否認與馮某存在勞動關系,故其要求天津天機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本案中,馮某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應在服從天津天機公司管理并接受該公司安排的工作崗位、從該公司處領取報酬等方面進行舉證。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馮某從三家企業接受報酬,一審陳述的入職時間早于天津天機公司的成立時間,不能證明與該公司或其前身存在勞動關系。馮某對主張的事實未能舉證,故其要求天津天機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律師: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主要是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個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馮某所從事的門衛工作,是同時向位于天津市南開區南泥灣路8號辦公的三家企業提供勞動,且相應地亦由該三家企業共同向馮某支付報酬,由此,不能認定馮某是受天津天機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該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也不能認定馮某提供的勞動是天津天機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而馮某與天津天機公司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成立勞動關系。其次,馮某自稱于2004年入職的時間早于天津天機公司的成立時間,可以進一步印證馮某只是在天津市南開區南泥灣路8號從事門衛的工作,同時為在廠區里辦公的企業提供勞動,而并非接受廠區里的某一家企業的聘用和管理,在這種模式下,馮某與任一家企業均未建立勞動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認定為宜。在不成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馮某要求天津天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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