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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4 13:58瀏覽次數:33984次作者:天津專業勞動仲裁律師
前文總結歸納了勞動仲裁完整的流程。從網友咨詢的情況來看,把這個程序走下來需要多長時間,也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畢竟,多長時間能把事情解決,或者多長時間能拿到錢,才是訴諸這個程序的核心利益,才是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為此,本文就來談一談勞動仲裁的期限問題。
一、審查仲裁申請的最長期限:5日/10日
申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之后,勞動仲裁委需要對仲裁申請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是否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否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是否屬于本勞動仲裁委管轄范圍。
審查之后,會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進行處理:
1.符合上述條件的,對于仲裁申請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注意,只有出具了受理通知書,才視為勞動仲裁委正式受理了仲裁申請。也就是說,在該情形下,從提出申請到正式受理的最長期限為5日;
2.因為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勞動仲裁委需要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本情形下,勞動仲裁委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注意后半句話,必須“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也就是說,申請人按要求補正材料并重新提出仲裁申請后,勞動仲裁委不得再次告知補正材料或者以“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為由對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因此,在該情形下,從提出申請到正式受理的最長期限為10日。
此外,對于不予受理仲裁申請以及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這兩種情形,審查的期限均為5天。但這兩種情形中,前者可以直接跳過勞動仲裁程序向法院起訴,而后者則相當于另行向勞動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請,所以對這二者探討期限問題,都沒有什么意義。
二、最長仲裁期限(從受理申請到案件結束):45日/60日/不確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件,最長不得超過60日,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作出的規定。雖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45條也重申了這一點,但在第46條卻作出了變通規定: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如此一來,雖然仲裁期限仍然是一般情況下不超過45日且案情復雜也不超過60日,但這45日或60日卻不一定是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開始計算,決定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之日,收到補正材料之日,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以及受理反申請之日等,都有可能作為計算仲裁期限的起點,而且中止審理期間和公告送達期間還不計入仲裁期限之內。因此,從正式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至案件結束的最長期限,并非45日或者60日。至于會是多長,不確定。
三、總結
從上述分析可知,“打勞動仲裁需要多長時間”這個問題是很難回答的,有可能在45日內就結案了,但一年半載才結案也不是沒有可能。當然,如果不存在上面所列“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提出反申請”,尤其是不存在“中止審理”和“公告送達”等特殊情形的話,在正常情況下,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還是應當在45日內結案的,最長不超過60日。畢竟,“速審速裁”是勞動仲裁程序的原則和優勢。
在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之后,如果是非終局裁決,任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來,裁決書就不生效了,有關爭議事項將由法院審理后作出新的裁判結果;如果是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用人單位卻不能,只能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申請撤銷的程序和法院的審理程序,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此外,如果是達成調解的話,時間更短,因為當時就可以結案了,而且審理程序到此即終結,相當于沒有了后面的法院的審理程序。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義務,另一方同樣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時間”,很多時候都是仲裁員做調解工作的重要籌碼,因為擺在申請人面前的主要是這兩條路:要么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然后案件進入下一個即法院的訴訟程序,在經過了該審理程序之后才拿到一份生效裁判文書;要么現在作出讓步達成調解,馬上就結案。究竟如何選擇才是最佳方案,沒有統一的答案,因為這既要結合案件本身對裁判結果進行預判,更是一個取舍的問題。有的人情愿耗費一年半載只為了最后能多拿幾千塊錢,而有的人則一心想著盡快結束這件事,從而投入到新的工作當中去。當然,除了時間成本以外,如果需要請律師的話,還要考慮律師費等成本,這些都是在調解時衡量是否作出讓步、作出多大的讓步需要考慮的因素。只能說,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想要“盡快拿到錢”,往往就要作出大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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