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3-07-24 20:03瀏覽次數:31813次作者:天津勞動法律師
導讀: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聯合執法辦公室投訴舉報,由執法部門依法向用人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同時,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如果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還可能會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如勞動者遭受了損失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呢?為此,天津勞動法律師將就這個專題展開探討,分別就醫療、養老、生育、失業、工傷五種社會保險待遇損失能否向用人單位索賠的問題進行詳細解析。下面,先來探討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索賠問題。
(圖片來源:百度圖片)
【案情】
杜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在天津瑞希爾公司入職,從事電控部研發工程師工作。天津瑞希爾公司未依法為杜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5年5月至11月杜某某因病至天津市人民醫院門診治療,共計花費醫療費3627.94元。為此,杜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瑞希爾公司支付醫療待遇損失1820元,并加付25%補償費用450元。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杜某某的仲裁請求。杜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
關于杜某某主張的醫療待遇損失問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未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相應損失的,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天津瑞希爾公司未于杜某某在職期間為杜某某繳納社會保險導致杜某某無法享受2015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其應對由此給杜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天津瑞希爾公司雖主張已于2017年5月5日為杜某某補繳了上述期間的社會保險,但杜某某現已無法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上述醫療費用進行核銷,該過錯在于天津瑞希爾公司,故天津瑞希爾公司應賠償杜某某醫療待遇損失1555.37元。至于杜某某主張的25%賠償費用,因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法律師:1998年12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2001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津政發〔2001〕80號),在本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10年10月28日,《社會保險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1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法規定,我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2012年2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上述法律、法規雖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負有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也規定了勞動者有權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卻并未就由于未繳納醫療保險費導致勞動者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能否向用人單位索賠的問題作出規定。同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沒有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可以說,這一問題在立法上至今仍處于空白狀態。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就該問題作出了規定,也有很多法官會將該條規定援引為裁判的依據。但從具體內容來看,該條應屬程序性規定,而非實體性規定,亦即該條只是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卻并沒有規定受理之后該如何裁判。
雖然立法空白,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由于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勞動者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據此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基本上都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如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因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相應損失的,用人單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顯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但通常情況下卻推定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且,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了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致約定,或者勞動者聲明自愿放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樣的內容也幾乎都會被判定為無效,且最終用人單位也無法據此逃避賠償損失的責任。
那么,醫療保險待遇損失應如何確定呢?簡而言之,就是應當享受而未能享受的待遇則為勞動者遭受的損失,主要體現在勞動者就診支出了醫療費,由于未繳納醫療保險費而不能進行醫保報銷,故而該不能報銷的費用即為勞動者遭受的醫療保險待遇損失。如上述案例中,杜某某花費了醫療費3627.94元,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大額醫療補助待遇的標準為:起付標準800元,三級醫院的報銷比例為55%,因此,如果天津瑞希爾公司依法為杜某某繳納了醫療保險費,那么,杜某某可以申請報銷的費用為1555.37元{(3627.94-800)×55%}。但正是由于天津瑞希爾公司在該期間未依法為杜某某繳納醫療保險費,致使杜某某不能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因此,由此造成的1555.37元損失(即不能報銷的費用)應由天津瑞希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上所述,應由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費聯合執法辦公室投訴舉報,由執法部門依法向用人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而且,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本身也不屬于損失,通俗來說,只有花費了醫療費但由于沒有醫保不能就醫療費進行報銷,才認定為給勞動者造成了醫療保險待遇的損失。當然,各地的醫保政策是不同的,本市的醫保政策也在不斷地調整,因此,對于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確定,應當參照當地以及當時的醫保政策進行確定。(天津市醫保報銷政策可參見《2019年天津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標準》)
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