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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07:41瀏覽次數:123269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本文天津勞動法律師將系統談一下天津市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的發放條件以及發放標準。
一、發放標準
·冬季取暖補貼
根據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8年11月13日聯合印發的《關于提高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津財行政〔2008〕第58號)的規定,從2008年起將本市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根據《批轉市財政局等5部門關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熱收費機制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0]72號,以下簡稱《批轉通知》)和《關于調整我市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發放范圍的通知》(津財企一[2007]73號,以下簡稱《調整通知》)的規定,自2007年11月15日起,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
合計:520元。(目前未接到調整的通知)
二、發放方式
·在職職工
在職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在取暖期間(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發放。關于發放方式是按月發放還是一次性發放的問題,文件中并無相關規定。但通常的做法是一次性發放。
·退休職工
1.退休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每年隨11月份養老金一次性發放。
2.對在采暖季內新退休的企業職工,如果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當年采暖季內(當年11月份至轉年3月份)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將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按4個月進行平均(當年11月份和轉年3月份分別按半個月計算),從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之月至采暖季結束之月(轉年3月)的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在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一次性發放。
三、發放條件
·冬季取暖補貼
根據《關于發放一九八〇年度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的通知》(財事字〔1980〕105號 津勞工字〔80〕480號)和《關于提高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享受冬季取暖補貼的條件為:
1.人員范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企業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和退休職工)都能享受。
2.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截止當年11月15日工作滿一年的職工,發給全額冬季取暖補貼;截止當年11月15日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不發取暖補貼,如在取暖期間工作滿一年的,可自工作滿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計算發放。
·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如上所述,關于增發18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的問題,主要是本市的兩份文件作出了規定,即《批轉通知》和《調整通知》。先來對比一下這兩份文件的規定:
《批轉通知》第三條:凡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及按照《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的人員,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
《調整通知》第一條:凡未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及按照《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的人員,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
首先,這兩份文件的制定主體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中,《批轉通知》由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五部門聯合制定并于2000年10月19日發布,并經天津市人民政府于同日轉發;《調整通知》由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部門聯合制定并于2007年12月24日發布。
其次,從內容上看,兩份文件都就“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的同一問題作出了規定,但對享受條件的規定卻截然不同,甚至可以說是矛盾和沖突的。有觀點認為,既然兩份文件都有效,那么按照兩份文件的相應規定,“享受”和“未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都應該享受18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但是,從字面上理解,與其說《調整通知》是對《批轉通知》規定內容的補充,即就“未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也可以享受18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作出補充規定;還不如說《調整通知》的規定是對《批轉通知》的規定的修正和覆蓋,亦即理解為只有“未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才應增發185元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而“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不再增發更為貼切。再者,請注意《調整通知》的文件名稱為“關于調整我市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發放范圍的通知”,這就說明該文件是專為“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發放范圍”問題制定的規范,而且“調整”二字足以說明就是對之前已有的規定作出修正。
因此,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關于“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的問題,應當適用《調整通知》第一條的規定,亦即“凡未享受集中供熱的職工”,才應由職工所在單位每個采暖季每人增發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185元。當然,由于這一項補貼金額極少,實踐中很少有人會在意,更不愿意去討論。
四、特殊問題
·因病、傷在家休養或住醫院和療養院的職工是否享受冬季取暖補貼
根據《關于發放一九八〇年度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因病、傷在家休養或住醫院和療養院的職工,取暖補貼照發。住院期間,醫院、療養院向個人收取的暖氣費,在職職工由職工工作單位憑收據在取暖費內報銷;退休、退職職工由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憑收據在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科目內報銷。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是否享受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根據《<關于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津勞辦〔2005〕11號)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該享受冬季取暖補貼和集中供熱采暖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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