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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11:24瀏覽次數:26705次作者:天津勞務關系律師
在勞務關系中,如果要求支付解除勞務關系的賠償金,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嗎?看看天津勞務關系律師怎么說。
【案情】
楊某某系退休人員,于2013年5月29日與天津米蘭公司簽訂了期限至2014年5月24日的聘用合同,約定:合同終止、解除后,天津米蘭公司無需向楊某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2014年3月12日,天津米蘭公司與楊某某解除了聘用合同。后楊某某以天津米蘭公司為被告提起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之訴,要求天津米蘭公司支付無理解除勞務關系的賠償金1550元等。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楊某某退休后在天津米蘭公司處從事保潔員工作,雙方已構成勞務關系,并且與天津米蘭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該聘用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因聘用合同約定,雙方解除合同,天津米蘭公司無需向楊某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且楊某某沒有說明其存在何種損失,因此楊某某主張的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務關系律師:眾所周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種不同的用工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雖只一字之差,但不同法律關系所對應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可謂天壤之別,這是因為,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而勞務關系卻受《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法規的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然而,上述規定對于處理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并不適用。本案中,楊某某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其與天津米蘭公司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只能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首先,如果楊某某與天津米蘭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的話,雙方關于“合同終止、解除后,天津米蘭公司無需向楊某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的約定,因屬于《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而無效。但因楊某某與天津米蘭公司之間是勞務關系,故該約定合法有效,對于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次,既然楊某某與天津米蘭公司已經達成了“合同終止、解除后,天津米蘭公司無需向楊某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和補助金”的約定,那么楊某某要求天津米蘭公司支付解除勞務關系的賠償金,顯然就沒有依據了。
當然,在勞務關系中,如果當事人達成了解除勞務關系需支付補償或者賠償的有關約定的話,也是合法有效的,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同樣可以該有關約定為依據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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