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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12:09瀏覽次數:11875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員工入職后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那么,如果是員工不同意簽訂合同怎么辦?用人單位能以此為由不支付雙倍工資嗎?下面,天津hr律師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
段某于2015年5月4日入職天津華陽公司,從事出納工作,工作地點為天津市南開區鼓樓東街某商場。在職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9月23日,段某自動離職。
2015年11月10日,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華陽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
天津華陽公司辯稱,入職時,天津華陽公司明確告知段某因其系央企,總部在北京,社會保險關系等均在北京,同時要求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段某一直不予配合,故雙方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認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不在天津華陽公司,其不應支付段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法院認定】
本院認為,天津華陽公司、段某系事實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天津華陽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自段某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天津華陽公司應至遲于2015年6月4日與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雖天津華陽公司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過錯在段某,但未能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充分證據,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hr律師:《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么,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呢?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6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不僅可以而且應當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簡而言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就不該再留用這名勞動者了。這種情況下,與該名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既是法律作出的一種安排,也是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辭退勞動者的一項權利。換言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未遵從法律的安排與該名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繼續將其留用,那么,用人單位就不得再以勞動者不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不認可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抗辯理由。這一點,用人單位應該格外注意。
還需注意的是,不同的時間段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后果也是不同的。根據《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如果是用工的第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見,對于勞動者不同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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