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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22:00瀏覽次數:24936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依法維護非法用工下勞動者合法權益
(一)基本案情
吳某等21人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先后入職某農家樂,入職時未與任何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亦未購買社會保險。陳某是農家樂的實際經營者,吳某等21人的工資發放方式為每月25日現金發放上個月的工資,簽名領取,工資表先后由陳某雇人保管。2017年11月16日,農家樂停止營業,但尚欠吳某等21人2017年10月、11月工資。吳某等21人遂起訴農家樂要求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
(二)裁判結果
案經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2018年12月20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判決農家樂的經營者陳某向吳某等21人支付2017年10月、11月的工資合計91534元。
(三)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中的吳某等21人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法院根據吳某等21人的工作安排、管理、工資發放均由陳某實際決定這一事實,認定吳某等21人與陳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將本系列案定性為追索勞務報酬糾紛,陳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向吳某等21人支付勞務報酬。本案涉及勞動者相對較多,法院在深入分析雙方訴辯意見、第三人陳述意見、相關證據、庭審筆錄、詢問調查材料等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為吳某等21人追索勞務報酬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勞動者夜班工資依法屬于勞動報酬
(一)基本案情
鄧某是江門某材料公司員工,2015年3月19日入職時,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2015年8月9日晚,鄧某在上夜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鄧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訴訟中,雙方對鄧某夜班工資應否計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數的問題爭執不休。
(二)裁判結果
江門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鄧某在職期間白天煮飯、晚上煮宵夜、打掃衛生、洗碗等,其工資包含白班工資2400元及夜班工資1200元。其中,夜班工資1200元為鄧某延長工作時間獲得的勞動報酬,亦為其工資的組成部分,故應計入其月平均工資。2018年4月17日,江門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鄧某工傷前的月平均工資應為3600元,鄧某獲賠近7萬元。
(三)典型意義
正確認定工資總額是計算勞動者應得收入、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的基礎。本案考慮到鄧某在職期間白天晚上均是為材料公司提供勞動,故其夜班工資也應為勞動報酬,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并按照勞動者白天和夜晚提供的勞動計算其月平均工資,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法院+”模式,開啟調解新里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蘆某等51名珠海某制衣廠員工向珠海市香洲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2017年1月18日,珠海市香洲區勞動仲裁委裁決制衣廠向蘆某等51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95萬余元。該案在執行過程中,制衣廠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因珠海某制衣廠自2010年以來均為一人獨資公司,楊文某、楊萬某先后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蘆某等39名員工遂向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楊文某、楊萬某,主張二人對制衣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處理結果
2017年12月28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文某、楊萬某向蘆某等39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楊文某、楊萬某不同意該判決,并上訴至珠海市中級法院。二審期間,珠海市中級法院主動聯系珠海市總工會聯手組織調解。經過法官、工會律師多次溝通協調,2018年5月2日,各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39名勞動者在協議簽訂三天內成功獲賠54萬余元款項,案件順利審結。
(三)典型意義
珠海市中級法院積極落實廣東高院《廣東省總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規范(試行)》和“珠三角地區勞動爭議案件訴調對接工作推進會”的要求,啟用“法院+工會”調解模式,在案件調解過程中主動聯系訴調對接工作室派駐的工會律師,充分發揮工會積極作用,妥善化解了勞資矛盾,最終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有效保障。
四、充分運用“法院+工會”,多元化解勞動糾紛
(一)基本案情
李某在廣州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公路路段工作,被他人駕駛的貨車撞倒后死亡,經認定為工傷。工程公司未為李某購買工傷保險,亦未向李某家屬支付任何賠償或者補償。李某家屬向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主張該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等款項。
(二)處理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判決工程公司向李某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等,但工程公司不同意支付相應款項,并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廣州中院組織工會參與調解,2018年4月12日,工程公司與李某家屬終于達成調解協議,由某工程公司分三期向李某家屬支付55萬元。
(三)典型意義
廣東高院與廣東省總工會創新工作機制,共同建立了“法院+工會”化解勞動糾紛機制,僅廣州市便成立12家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本案是廣州中院“法院+工會”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掛牌以來,首例成功調解的二審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工作室僅用半個小時即成功達成調解,實現了快調快結。“法院+工會”不僅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并且以多方共贏的模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五、通過“一件工衣”,法院最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一)基本案情
班某于2017年4月26日入職某工廠,擔任模具工。2017年6月20日,班某回廠上班時,工廠以班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要求班某書寫辭工書,班某拒絕辭工,并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工廠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00元及高溫補貼150元。訴訟中,班某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僅有一件工衣為證,雙方就班某與工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各執一詞。
(二)裁判結果
該案經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承辦法官細致入微,為查清班某與工廠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臨時前往工廠,對工廠車間的工作人員進行突擊詢問,最終查實班某確系工廠聘請的工人,并認定班某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班某勝訴。
(三)典型意義
勞動者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主張權益的基礎。對勞動者因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無法提交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重要證據的案件,承辦法官通過一件工衣“順藤摸瓜”,最終查明了案件事實,依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在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還可以從工資發放記錄、工作證、服務證、企業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社保記錄等多種途徑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六、法院判決清遠某農產品公司向工亡家屬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陳某經人介紹入職清遠某農產品公司,該公司未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及為陳某購買社會保險。2016年9月13日下午,陳某因工死亡。陳某家屬遂向清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二)裁判結果
本案審理的難點是供養親屬撫恤金可否一次性支付的問題。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二審判決,農產品公司除向陳某家屬支付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還需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17萬元。
(三)典型意義
現行法律法規雖無明文規定工亡案件中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考慮到對于勞動者而言,相對于社?;鹬Ц毒哂猩鐣U系姆€定性,由用人單位分期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可能將用人單位經營不善、破產倒閉等不可預測的市場風險間接地由勞動者承擔,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以及過錯方承擔風險的原則出發,工亡勞動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應優先得到保護,未履行參保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勞動者工傷待遇的實現,同時也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故對于工亡案件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農民工工地受傷,工程承包人難脫法律責任
(一)基本案情
廣州某工程公司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承包,龍某于2015年10月2日受同姓包工頭雇傭從事模板安裝工作,2015年10月13日,龍某在工地做工時受傷,后經人社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為廣州某工程公司。龍某據此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確認其與工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及由該公司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二)裁判結果
該案由東莞市第二法院審理。盡管法院認為龍某非廣州某工程公司聘請,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在人社行政部門認定龍某為工傷以及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為工程公司的前提下,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2018年4月3日,法院最終判決工程公司向龍某支付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8萬余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體現了“工傷認定與確認勞動關系相分離”的新裁判理念,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勞動者經工傷管理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仍可向責任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八、工人工資系民生,暴風行動解民憂
(一)基本案情
廣州某美食店拖欠14名工人工資共計49750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14名工人在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陸續向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情況
14名工人申請執行后,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立即開通“綠色通道”優先辦理該系列案件,受理當天即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同時啟動網絡查詢。根據網絡查詢結果,執行法官立刻與被執行人聯系溝通,在涉民生案件快速執行機制的高效運作及執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被執行人主動將拖欠的工資款足額交到法院,到賬當天,法院便組織工人辦理領款手續,14名工人工資在一個月內全部兌現。
(三)典型意義
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積極貫徹廣東高院“南粵執行風暴”專項活動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實現高效執行,充分發揮“快速、主動、優先”的執行機制,確保涉案群眾的合法利益能夠及時兌現。本案為涉及工人工資的民生案件,是此次專項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受理本案后,廣州市花都區法院積極響應,開通“綠色通道”,實行當日立案、當日移送執行、當日啟動查詢等,為高效執行提供了堅實保障。
九、多方聯動顯威力,力促履行暖民心
(一)基本案情
東莞某公司因經營不善,對外舉債數億元,除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外,還負擔巨額工程款及其他普通債務。因該公司拖欠130余名工人工資近700萬元,工人擔心無法討回工資,集體向東城街道上訪,情緒激動,勞資矛盾一觸即發。
(二)執行情況
東莞市第一法院與社區聯動維穩,引導工人依法維權,組建專案執行團隊,與工人代表建立了常態談話機制,最大限度保障工人知情權,避免集體事件發生。同時,法院尋求多方協助,通力查找財產線索。最終,本案執行款項700萬余元。工人收到工資后向法院提交了結案申請,本案現已全部執結。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因拖欠巨額工人工資引起的群體性糾紛案件。對于案件標的大、一方人數眾多的涉民生案件,法院更要發揮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作用,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本案中,執行法院聯合多部門通力合作,不僅快速查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還建立了與工人代表的常態溝通聯絡機制,引導工人理性維權,充分體現了司法公開的優勢。通過組建專案執行團隊,成功執行款項700萬余元,有效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十、執行法官高效維權,231名農民工獲得保障
(一)基本案情
朱某等231人因深圳某科技服務公司拖欠其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00萬余元,于2018年8月13日起陸續向深圳坪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牽涉人數眾多,標的巨大,且臨近年關,工人們都急著領取工資回家過年。
(二)執行情況
深圳坪山法院經過對科技服務公司財產的網絡查控,該公司僅有銀行存款13萬元,還拖欠在職員工工資三月之久,執行一度陷入困境。經執行法官多次溝通聯絡,雙方初步達成和解協議,同意按照總金額70%一次性支付。但經多次催促科技服務公司,款項仍未到位,法院決定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司法拘留。在強大的執行壓力下,2018年11月16日,科技服務公司將執行款項全部付清,所有員工圓滿取得工資。
(三)典型意義
廣東法院一以貫之重視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工作,并將其作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工作來抓,實行快審快執,窮盡執行手段,務求最大實效。對多次催促仍不主動支付執行款項的被執行人,法院通過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額消費等方式,對被執行人產生威懾,有效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還款責任。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時間: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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