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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0:05瀏覽次數:22050次作者:天津勞動律師
天津勞動律師:兩家關聯公司,法定發表人為同一人,股東也有重合。最開始由一家公司繳納社保和發放工資,后來換成了第二家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到底和哪一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下面,天津勞動律師通過真實的案例進行解析。
【案情】
2014年12月,翟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天津烜呈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法定節假日與休息日加班費、防暑降溫費、采暖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翟某的部分仲裁請求。天津烜呈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起訴至法院。
天津烜呈公司訴稱,翟某從未在其公司工作過,其與翟某不存在勞動關系,翟某為案外人天津善輝公司的員工。天津善輝公司成立前設立過程中已經開始承攬工程進行施工,由于該公司沒有主體資質,保險賬戶沒有開立完畢,所以天津烜呈公司受天津善輝公司委托為其包括翟某在內的員工代繳代扣保險、代為發放工資。翟某未向天津烜呈公司提供過勞動,其與翟某沒有實際用工關系。
翟某辯稱,其自2013年1月1日入職天津烜呈公司工作至2014年2月,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和工資發放記錄中可以體現上述期間翟某與天津烜呈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翟某是在2014年3月份以后才到天津善輝公司任職,直到2014年10月份該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翟某稱對天津烜呈公司所稱委托代繳保險的情況不清楚。
【法院認定】
對于天津烜呈公司與翟某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應首先確認翟某是否向該公司提供了勞動,該公司是否進行用工。雖翟某當庭表示其在天津烜呈公司處工作期間的工作內容是負責該公司天津市東麗區某商場消防、通風改造項目以及為其他公司老總個人進行裝修。但經本院核實,此間天津烜呈公司沒有天津市東麗區某商場消防、通風改造項目,其并未在東麗區某商場進行過施工,而對此翟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加以證實,且翟某所述其在天津烜呈公司處工作的工作內容亦并非該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而不能認定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向天津烜呈公司提供了勞動,故對于該公司主張上述期間為翟某繳納社會保險、發放工資的行為系因案外人在其社保賬戶沒有設立完畢的情況下受案外人委托所致,本院予以采信。綜上,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天津烜呈公司與翟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律師:本案要認定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翟某是與天津烜呈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還是與天津善輝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關鍵在于翟受哪個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哪個公司安排的有償勞動,且翟某提供的勞動是哪個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亦即翟某到底與哪個公司之間存在實際的用工關系。
翟某在庭審中自述在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其工作內容是負責天津市東麗區某商場消防、通風改造項目以及為其他公司老總個人進行裝修。然而經法院核實,在此期間天津烜呈公司根本就沒有天津市東麗區某商場消防、通風改造的項目。而且根據營業執照顯示,消防、通風改造工程的施工并不是天津烜呈公司的經營范圍。由此難以認定翟某所稱其提供的相應勞動是天津烜呈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相反,工程施工卻是天津善輝公司的經營范圍,再結合天津善輝公司與天津烜呈公司之間是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股東也有重合等情況來看,天津烜呈公司辯稱由于天津善輝公司成立前設立過程中不具備相應主體資質,所以委托天津烜呈公司代繳保險、代發工資的說法,可以采信。
由此可見,判斷勞動者與哪個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實質要件進行認定,即勞動者受哪個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勞動,以及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哪個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而不能被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形式要件所迷惑,即使是發放工資,也可能只是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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