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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09:51瀏覽次數(shù):26710次作者:天津專打勞動關系律師
天津勞動關系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作為認定依據(jù)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呢?
【案情】
天津鴻源公司加盟天津天一公司,掛“天天快遞小海地營業(yè)所”招牌,天津鴻源公司派人每天一次去天津天一公司處取件,由天津鴻源公司負責送件。趙某某自2015年11月起每天駕駛天津鴻源公司的車輛到天津天一公司取件,之后送至天津鴻源公司處,即完成當天工作,直至2016年2月趙某某在去天津天一公司取件途中發(fā)生車禍死亡。后趙某某之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趙某某與天津鴻源公司、天津天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趙某某與天津鴻源公司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存在勞動關系。天津鴻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與趙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定】
趙某某受天津鴻源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天津鴻源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趙某某提供的勞動同時也是天津鴻源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故認定趙某某與天津鴻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關系律師:根據(jù)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趙某某受天津鴻源公司的安排且駕駛該公司的車輛每天一次去天津天一公司處取件,之后送回天津鴻源公司處,即完成當天工作,且趙某某的勞動報酬由天津鴻源公司支付,由此可知,趙某某受天津鴻源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該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同時,天津鴻源公司的業(yè)務分為從天津天一公司處取件和隨后送件兩個環(huán)節(jié),趙某某每天駕駛天津鴻源公司的車輛至天津天一公司處取件再送回天津鴻源公司,正是天津鴻源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因此,趙某某與天津鴻源公司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至于天津鴻源公司主張與趙某某系承攬關系,但其與趙某某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顯然不符合承攬關系的特征。因此,天津鴻源公司雖未與趙某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天津鴻源公司與趙某某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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