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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0:19瀏覽次數:46591次作者:深圳勞資糾紛律師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了社會生產生活秩序。2022年3月14日至3月20日,深圳為了抗擊新冠疫情實行全市封閉式管理,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運行的水、電、燃油、燃氣、通訊、環衛、糧油肉菜供應等公共服務類企業與保障香港供應企業之外,所有企業一律居家辦公,暫停生產經營活動。2022年3月21日,全市大部分地區開始復工復產。此時,很多人都來咨詢復工以后公司安排在接下來幾周的周六或周日補3月14日至18日這幾天的班合不合法的問題。本文,深圳勞動糾紛律師就來簡單說明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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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社部、廣東省和深圳市的相關文件,勞動者被實行隔離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屬于依法實行隔離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資。
二、不屬于上述隔離情形的情形,一般是政府實行了管控措施,比如對小區、社區實行封閉式管理,而本次自3月14日至3月20日實行的全市封閉式管理,即屬于這一種情形。
后一種情形對于勞動者在管控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處理,要相對復雜一些。簡單說,分為以下3種處理方式:
1.用人單位可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也就是所謂的“居家辦公”)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3.勞動者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未休假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
上述3種處理方式是什么關系呢?首先,是一種并列關系,只能3選其1,亦即針對同一期間不可能同時使用3種處理方式。其次,用人單位可以自行選擇使用哪一種處理方式。簡而言之,如果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的,須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不安排居家辦公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按相關假期的工資支付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比如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的,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期間要正常發放工資。而如果用人單位既不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也不安排勞動者使用各類假的,那就視為用人單位自己放棄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者只好什么也“不干”而白拿工資了!
這里面可能會有一個引發爭議的問題,就是文件規定“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各類假”中包不包括“公休日”(即一般所說的周六和周日)。
我們認為,不包括。道理在于,帶薪年休假、婚喪假等法定假期與公休日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前者占用的是法定工作日的時間,也就是說,這些時間本來是用來工作的,勞動者卻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休息了,而用人單位卻仍然還要支付薪酬,這相當于是用人單位“掏錢”讓勞動者休假。這就叫福利!這才叫福利!
為什么說這是本質區別呢?這是因為,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的薪酬,實際上只是“買下來”了法定工作日的時間,而并沒有“買下來”公休日的時間。例如,用人單位每月付勞動者固定1萬元工資,一般來說,這1萬元工資“買”的就是法定工作日的時間。除非雙方特別約定,這1萬元工資中包含了多少元的周六/周日加班費,否則,用人單位發的這1萬元工資“默認”沒有“購買”勞動者在周六、周日的時間。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這樣說,周六和周日,是勞動者沒有“賣給”用人單位的“自留地”,是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而不在用人單位的支配范圍之內。因此,“等各類假”這里雖然以“等”字煞尾,但絕不包括用人單位沒有“花錢購買”的公休日,而只能是與帶薪年休假并列的“有薪”的各類假期——這在后面“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這句話可以得到證實。
再者,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公休日加班,是要額外支付相當于勞動者工資二倍標準的加班費的,而如果用接下來的周六日補3月14日至18日這幾天的班,實際上是一對一的對調,顯然對勞動者不公平。
有人會說,深圳市的文件中不是有關于補班的規定嗎?
《深圳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政策熱點難點解讀》第十九條:
“企業應該如何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
答: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復產復工的企業或不能按期到崗的員工,在企業與員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后,仍不能恢復生產經營或員工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允許企業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具體來講,就是允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先安排員工休息之后再安排補班。企業安排員工補班的,不能超過月36個小時的最高加班時限,要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也就是說,每月休息日補班不能超過4天,在2020年度內調劑使用,不能跨年使用。”
然而,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規定是在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導致延遲復工的大背景下出臺的,而且是專門針對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導致延遲復工的特定情形的(具體可參見舊文《深圳在疫情復工之后要求員工補班合理嗎》),并不適用于本次政府實行全市封閉式管理的情形。如上所述,本次實行管控措施期間關于勞動者工資待遇的問題,只有上述3種處理方式,其中并不包括“補班”的方式!
可以這么說,如果第2種處理方式“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包括先支付工資然后可以在后面的周六日安排勞動者補班這種處理方式的話,我相信99%的用人單位會選擇這種處理方式(那其他2種處理方式就形同虛設了),而剩余的那1%,一定是因為不清楚竟然還有這種操作!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疫情復工以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進行補班的做法是缺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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