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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23:09瀏覽次數:28545次作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送達的粵勞人仲案字〔20 〕 號案件仲裁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按規定享有十天的答辯期。考慮到盡快化解糾紛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損耗,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與和諧社會,我(單位)同意放棄答辯期(或減少答辯期 天)。
單位(簽章):
二〇 年 月 日
免費下載:《放棄(減少)答辯期同意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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