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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23:13瀏覽次數:42265次作者:深圳勞動合同律師
正本/副本
先生/女士:
本單位與你訂立的 期限(注2)勞動合同,由于 原因(注3),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注4)和本單位 的規定(注5),本單位決定自 年 月 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注6)
(注7)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XXXX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落款時間: 年 月 日;是否加蓋公司印章:□是或□否) 份。
簽收人(簽名):
年 月 日
△正本
△副本
△簽收回執
附注:
注1:本文書樣式供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的規定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使用。如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而并非由用人單位單方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4條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則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注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注3:解除原因如: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嚴重違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你不能勝任工作,且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本單位與你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應當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規定的情形)。將來一旦進行仲裁或者訴訟,在認定解除原因時通常就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的為準。
注4:用人單位只能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原因應為《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解除依據則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或者第41條的規定。此外,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89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9條或者《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也可以作為深圳地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注6:1.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可改為:“由于 原因,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和本單位 的規定,本單位決定自 年 月 日起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相應地,本文件的名稱《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改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如果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為無法控制勞動者簽收的時間,所以不宜預設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此情況下,可以改為:“本單位與你訂立的 期限勞動合同,由于 原因,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和本單位 的規定,本單位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正式送達你處發生效力。”
注7:如需勞動者辦理離職、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工作交接等,可以添加如下內容:
“請你于 年 月 日前與公司XX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以及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按如下要求辦理工作交接:
1.……
2.……
……”
注8:用人單位可以制作一式兩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可以在文件邊角處注明其中一份為正本,另一份為副本。同時,可以在文末加上如下文字:“注:本通知一式兩份,正本(向勞動者送達)一份,副本(用人單位留存)一份。本聯為正本,由勞動者持有。”(副本內容相應修改為:本聯為副本,由用人單位留存。)此外,在制作時,可以在正本上加蓋公章的同時,在正、副本文件上加蓋騎縫章。之后,正本交付勞動者,而副本則自行保留,既可備案留存,將來也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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