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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15:00瀏覽次數:35344次作者:天津勞動仲裁律師
勞動仲裁是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經過的前置性程序,是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程序。與訴訟程序相比,勞動仲裁程序的一大特點是周期較短,正常情況下,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15日。另一大特點,就是對于特定的勞動爭議適用“一裁終局”,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從某種程度上說,如果不存在“一裁終局”,那么設置勞動仲裁程序的意義就會被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這是因為,如果沒有勞動仲裁的前置性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是二審終審制;而有了勞動仲裁的前置性程序,就變成“三審”終審制了,當事人需要多支付一個程序的救濟成本,這對于勞動者維權尤為不利。比方說,勞動者如果要請律師,就可能要請三次、支付三次律師費,如果再趕上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很可能就要被“拖垮”了。由此可知“一裁終局”的重要性!
但所謂的“一裁終局”并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簡而言之就是對用人單位“一裁終局”,對于勞動者并非“一裁終局”。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對于終局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即使對于終局裁決不服也無權提起訴訟,只能在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特定的違法情形的情況下,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當然,申請撤銷程序與訴訟程序就不可同日而語了。
也就是說,原則上用人單位在終局裁決作出之日(亦即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就應當履行仲裁裁決(勞動者不接受則另當別論)。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一過,勞動者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樣一來,即使不是調解結案,從申請仲裁到義務履行完畢,很可能就一兩個月的時間。不得不說,這是勞動仲裁程序較之訴訟程序最大的優勢,也是設置勞動仲裁作為前置程序最主要的目的之一。
就此,不得不提一下立法上的演進。“一裁終局”是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作出的規定,此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更進一步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但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有關問題的通知》卻規定:“對同一案件同時包含符合終局裁決情形和非終局裁決情形的,按非終局裁決處理。”如此一來,終局裁決的適用便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但該規定在2018年的文件中得到了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一裁終局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一裁終局通知》)規定:“仲裁機構裁決案件時,如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條規定‘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情形,應當按以下要求分別制作《終局裁決書》(樣式見附件1)和《非終局裁決書》(樣式見附件2):……”自此以后,勞動仲裁委會就同一個案件分別作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而“一裁終局”的規定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得到了適用。這對于當事人來說,雖然爭議沒有得到全部解決,至少也已經解決了一部分。至此,勞動仲裁作為解決勞動爭議的準司法程序的意義,也就越發得到了體現。
(圖片說明:同一個案件分別作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
到了這里,有人可能還是不太明白我們去了解“一裁終局”適用范圍的意義何在。的確,哪些事項應當作出“終局裁決”,哪些事項應當作出“非終局裁決”,貌似是勞動仲裁委的事情,與我們無關。但作為當事人或者勞動法律師,只有了解了“一裁終局”的適用范圍,才能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預知自己的案件可能要打幾場官司,周期可能是多長,成本可能是多大。在對此有了較為全面和準確的預判之后,才能夠制定出最為合理的解決方案。否則,你怎么知道如何做才對自己最有利呢?
目前現行有效的文件是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一裁終局通知》(津人社規字〔2018〕7號)。其中第一條規定了“一裁終局”案件的適用范圍: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決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數項,單項裁決的數額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資”的適用節點應以作出仲裁裁決時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按集體爭議立案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單項裁決事項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對上述規定簡析如下:
首先,第(一)項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的內容,第(二)項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50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是指一個案件追索的總數額不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金額,而后者是指單項裁決數額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金額。
其次,第(三)項規定針對的是集體爭議案件如何適用終局裁決的問題。
總結起來:
1.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一裁終局”;
2.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爭議,無論是總數額還是單項裁決的數額,只要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就適用“一裁終局”。也就是說,按照目前天津市月最低工資2050元的標準計算,只要是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數項,單項裁決的數額不超過24600元(2050×12)的,針對該相應的爭議事項就適用“一裁終局”作出終局裁決。
下面,再根據《一裁終局通知》的規定歸納一下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金、社會保險分別包含哪些具體的項目(見下表)。
一、勞動報酬 |
1.計時工資、計件工資 |
2.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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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貼和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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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班加點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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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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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帶薪年休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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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醫療費 |
1.掛號費、檢查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 |
2.住院伙食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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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醫路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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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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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護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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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補償 |
1.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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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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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賠償金 |
1.代通知金 |
2.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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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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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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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勞動者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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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要求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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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用人單位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六條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并要求現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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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保險 |
1.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損失 |
2.失業保險金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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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傷保險待遇損失(工傷醫療費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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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
從上表不難看出,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經常發生的勞動爭議大都已經涵蓋在內了。質言之,適用“一裁終局”的范圍越廣,對于勞動者一方越是有利。這就要求,用人單位一方無論是作為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應當對勞動仲裁程序給予足夠的重視,必須“打好勞動仲裁這一場仗”,因為這很可能就是己方提出主張或者抗辯的“唯一”機會,否則一旦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是可以提起訴訟的,而用人單位,也就只能去“申訴”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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