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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22:00瀏覽次數:26777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2019天津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一覽表
類別 |
具體項目 |
賠償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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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 (康復) 費 |
醫療費 |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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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 治療費 |
按實際發生,或者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來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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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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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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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補助費 |
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目前天津市的標準:住院天數×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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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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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醫食宿費 |
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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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費 |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天津司法實踐:營養期(天數)×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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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 |
1.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司法實踐:護理費=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護理期×護理人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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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 損失 |
誤工費 |
1.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誤工期; 3.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天津市上一年度與受害人相同或者相近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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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 致殘 |
殘疾 賠償金 |
殘疾賠償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系數×20年(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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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100% |
六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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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90% |
七級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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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80% |
八級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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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70% |
九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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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60% |
十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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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輔助 器具費 |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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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殘后 護理費 |
司法實踐:護理費=上一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護理期(最長不超過20年)×護理依賴程度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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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護理依賴 |
大部分護理依賴 |
完全護理依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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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8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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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費 |
根據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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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續 治療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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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 生活費 |
1. 未成年人: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傷殘系數÷扶養人總數×(18-被扶養人在受害人定殘之日的實際年齡); 2. 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傷殘系數÷扶養人總數×20年(被扶養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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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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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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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 |
上一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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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賠償金 |
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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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
受害人家屬因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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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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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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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損害 |
精神損害 撫慰金 |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獲利情況、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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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實踐:50000元×傷殘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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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級 |
100% |
六級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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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
90% |
七級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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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
80% |
八級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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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
70% |
九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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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
60% |
十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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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9年度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參考標準一覽表
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42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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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326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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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0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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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
168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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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8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
70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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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 |
1007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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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8年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分行業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平均工資 |
合計 |
103931元 |
1.農、林、牧、漁業 |
76063元 |
|
2.采礦業 |
125897元 |
|
3.制造業 |
85953元 |
|
4.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150652元 |
|
5.建筑業 |
77905元 |
|
6.批發和零售業 |
80633元 |
|
7.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97799元 |
|
8.住宿和餐飲業 |
53407元 |
|
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128667元 |
|
10.金融業 |
155000元 |
|
11.房地產業 |
90614元 |
|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82734元 |
|
13.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158483元 |
|
1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100392元 |
|
15.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45056元 |
|
16.教育 |
142706元 |
|
17.衛生和社會工作 |
143223元 |
|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127970元 |
|
19.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131321元 |
上表數據來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損害賠償數額參考標準的通知》(津高法〔2019〕190號)(2019年7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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